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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 for #coscup

<tmk2005> 1. 我看錯了,所以用「功能」、而不是「邏輯」來回應。原問題問的應該是偏向專利侵權。假如問題中所提到實作的邏輯涉及專利技術,那不管是用哪個程式語言實作,都有侵害他人專利的可能。
<tmk2005> 2. 回到著作權的部分繼續討論。不同程式語言就是不同的表達方式,是一個原則,這是從著作權基本理論所推演出來的簡易判斷方式,用來應用到程式著作上,不過個案可能有差異,所以不一定就會直接套用這個判斷方式。
<tmk2005> 3. 但是,為什麼將文學作品翻譯成另外一個語言,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相同程式功能用另外一個語言寫,就不用原程式著作權人同意?這是個有趣的問題,我在很多年前就想過,但是沒有看過有資料解釋其中的原因,所以即使自己有些猜想推論,但也僅止於此。
<tmk2005> 4. 我對於著作權潔淨室的出現跟歷史不是很熟,看了一下資料,當年clean roon design的出現是因為不想用IBM的BIOS,所以有些公司想方設法自己重寫相容的BIOS。由於都是BIOS,所以撰寫的程式語言會不會都是一樣的?是不是也因為這樣,所以必須要有clean room的方式來將參考、衍生自IBM BIOS程式碼的可能性斷乾淨?若是的�
<tmk2005> 1. 他問的是「換語言同邏輯」而非「換語言寫同功能」,這個行為比較像是翻譯。一般來說(文學上的)翻譯應該算是衍生著作,雖然有自己的著作權,但要翻譯原著作也應該需要先取得改作權。在程式語言領域,是否也能適用文學概念上的「翻譯」?
<tmk2005> 2. 如果換語言(表達形式)寫就不會侵權的話,那業界就不需要 clean room design 了。這感覺就是把「重製邏輯」的問題轉換為「重製功能」,來避開侵權問題。
<tmk2005> 不曉得這樣的想法是不是有什麼問題,想太多之類的?)
<Henry> 如果無記錯的話 Google v. Oracle 最後係去到 API 部分. 由於是跟足 method call interface 所以先有 copyright 嘅爭議. (edited) (re @littlebtc: 你可以看一下 Google v. Oracle 的相關討論 雖然可能不見得吻合你的情境)
<tmk2005> 不過從clean room截取經驗,若是自主開發新軟體的話,可以盡可能保存開發過程的所有記錄,未來若有侵權糾紛時可以派上用場。
<Haraguroicha> 這就為啥要用 git (CVS) 了 (re @tmk2005: 不過從clean room截取經驗,若是自主開發新軟體的話,可以盡可能保存開發過程的所有記錄,未來若有侵權糾紛時可以派上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