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領教了官員的「來函」多麼的官腔。
附上我自己寫給部長(署長)的內容:
引用蘋果日報之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life/20160818/931109/
其內文提及:公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鬆綁實施數十年服儀管制,讓學生可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及學校認可的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裝),但目前不會廢除制服,學生也不能隨意穿便服進出校園,此外,除非有正當理由,也不得穿拖鞋或打赤腳,全國高中職在8月29日開學即適用新制,至於國中小是否準用原則,由各縣市政府決定。
蔡清華表示,如果學生違反服儀規定,學校不得懲處(記過、警告)學生,惟得視其情節,施以適當的輔導管教措施,如正向管教、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要求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書面自省和靜坐反省措施,此措施也已於96年列入輔導管教注意事項,屬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適合採行的管教措施。
針對這兩段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部內長官,
第一、教育部規範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穿著「混合」之學校校服或校方核准之相關服裝,校方不得以相關服儀規範加以懲處(記過、警告),但又說可以「適當」予以管教,請問部長或部內長官,何謂「不得懲處但可適當管教」?教育部貴為教育最高指導機關,臨時召開記者會宣布此一政策,本意應是讓台灣高中職學校之學權向前邁進一大步,但其「適當管教」一說,不但沒有消彌學生對於服儀的不滿與恐慌,反而使學校有漏洞可循,轉個彎繼續予以處分。
舉個例子,若甲生因穿著校方核准之混合服裝,遭到糾舉,校方處理人員並無記過之行為,而是採用挑釁、辱罵等方式來激怒學生,進而使學生以較為激進之言行回應,如此一來便可光明正大地以「污辱師長」等相關規範來記大過乙支,試問例子中的學生與處理人員,教育部認為是否校方違法、是否合乎相關規範並合乎教育本質?
第二個例子,乙生一樣遭到糾舉,校方以口頭要求換下,並記愛校服務一支,並因同學無立即將服裝調整至校方認可之樣貌,而一再記愛笑服務,至使學生不願參加愛校服務,依校規予以警告。試問這樣的例子,是否合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合乎教育本質?
第三個例子,丙生依然遭到糾舉,校方並依違反校規,要求學生在全校集合之公開場合上台,接受校方之「口頭糾正與管教」,這樣的例子是否違反《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是否合乎教育人員應做之事項?
上述例子都不是空穴來風,而是教育現場實際會遇到的現況,對於這樣的狀況,教育部的立場為何?
第二、《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適用範圍為全國公私立高中職,還是只有規範於全國公立高中職?若《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適用範圍含括私立高中職,其私立校方並未依法以全校性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家長等多方意見,便制定服儀規範,並將服儀規範中以記過、警告之方式進行懲處,或以不合比例原則之愛校服務來規避《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經學生糾正校方若表示「《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不適用於私立高中職」,或者「該校有該校的玩法」,教育部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