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py says to ACGN Taiwan
「以一首曲子來說,負責作詞與作曲等等「製作音樂」工作的人員,擁有所謂的「著作權」,而負責發行這首歌、演唱或演奏這首歌的人員,擁有所謂的「著作鄰接權」。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使用到歌曲的人們,就必須為了這首歌的著作權與著作鄰接權付費。 到這邊,聽起來都還合理,但 JASRAC 訂下的規則可沒那麼簡單。除了用 CD 播放歌曲要付費之外,還有下列幾種行為也要付費:使用卡拉 OK 機器播放歌曲要付費;你在典禮高潮時,高歌一曲福山雅治的《成為一家人》,很抱歉也要付費;你跟大學好友們在典禮上,用吉他與貝斯演奏一首 BUMP OF CHICKEN 的《天体観測》,這也得付費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