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針對矯正署高雄監獄104年2月11日發生受刑人持槍企圖脫逃事故獎懲名單:
編號 姓名 職稱 獎懲事蹟 獎懲種類
1 吳憲璋 矯正署署長
高雄監獄持槍脅持人質事件,係屬偶發單一緊急事件,本應由該監妥適處理,吳署長於獲悉時隨即趕赴該監協助處理,抵達後未慮個人安危,決定陪同家屬進入車檢站,與受刑人面對面溝通,竭盡心力,會同高雄地檢署、警政署、高雄市警察局等單位,共同研議處置方式勇於面對危機,惟矯正機關發生重大戒護事故,吳署長仍應負監督之責。
記過一次
2 邱鴻基 矯正署副署長
矯正機關發生重大戒護事故,副署長仍應負監督之責。
申誡一次
3 黃坤前 矯正署安全督導組組長
矯正機關發生重大戒護事故,安全督導組組長仍應負監督之責。
申誡二次
4 陳世志 典獄長
機關104年2月11日發生脅持案時,雖面對脅持危機,冷靜沉著,未釀成其他人員傷亡,惟指揮系統失能,領導統御無方,未能掌控囚情,貽誤處置先機,應變處理能力不足,釀成重大戒護事故,損害矯正機關聲譽,情節嚴重。
記一大過
5 賴政榮 副典獄長
104年2月11日發生脅持案時,危機處理能力不足,誤判情勢,貽誤處理先機;於首長遭脅持期間,指揮與應變能力不足、對外發言失當,損害矯正機關聲譽,情節嚴重。
記一大過
6 王世倉 科長
104年2月11日發生脅持案時,未能掌控通報及支援系統,指揮應變失當,誤判情勢,貽誤處理契機,釀成重大戒護事故,損害矯正機關聲譽,情節嚴重。
記一大過
7 許自成 管理員
值勤工場勤務時未嚴格管控並注意作業工具管理,未能即時發覺作業工具短少;未對就診受刑人執行安檢動作,致衍生重大戒護事故,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8 莊永清 專員
負責督導第10工場勤務,案發時未督導中央台值勤人員監控監視系統,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勤務指揮與督導無方。
記過一次
9 王世琪 專員
負責督導中央台乙班夜勤勤務,案發時未督導中央台值勤人員監控監視系統,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勤務指揮與督導無方。
記過一次
10 許本石 科員
擔任教區科員,疏於督導工場主管對於特殊受刑人管理,致受刑人成群結黨籌劃逃獄;對於交代主管未執行檢身工作未予督促,且對於特殊列管人員未實施抽、複檢工作,勤務督導不力。
記過一次
11 李坤樹
科員 案發時雖及時收封,疏散人員,適時封鎖通道,有效防止持槍人犯衝入中央台,或衍生其他受刑人傷亡情事擔任中央台值班科員,惟未能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致發生受刑人破壞械彈室及脅持事件,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2 李宗洋 主任管理員
案發時雖及時收封,疏散人員,適時封鎖通道,有效防止持槍人犯衝入中央台,或衍生其他受刑人傷亡情事擔任中央台主任,惟未能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致發生受刑人破壞械彈室及脅持事件,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3 吳佳和 管理員
擔任工場主管平日疏於考核受刑人鄭立德等人,致其成群結黨籌劃逃獄,又疏未管控及觀察工場受刑人罹病情形,確實審核,及時管控動態,致彼等得以執行脫逃計畫,工作不力。
記過一次
14 劉員麟 管理員 於104年2月11日15時17分擔任德園鐵門檢身,未落實執行檢身動作,未能徹查危險物品,致生重大戒護事故,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5 吳德晉 管理員 於104年2月11日執行提帶看診勤務,於15時18分在中央台執行檢身未能徹查危險物品,致生重大戒護事故,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6 吳文祥 科員
擔任械彈室保管及維護工作,疏於注意械彈室設施之安全,於受刑人破壞械彈室之際,未能查覺事態嚴重性,採取必要行動,處事嚴謹性與敏感度顯為不足,致生不當情事,疏失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7 崔恆鈺 管理員
崔員於104年2月11日擔任十工場代理勤務,13時30分未將作業工具裁縫剪刀妥善管制,致生重大戒護事故,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8 力明順 教誨師 力員為第三教區教誨師,於103年11月3日到職,負責教誨、未能掌控囚情動態,及時預防,管教功能失當,情節尚屬輕微。 申誡一次
19 莊木龍
科員 案發時雖及時收封,疏散人員,適時封鎖通道,有效防止持槍人犯衝入中央台,或衍生其他受刑人傷亡情事,惟適值備勤時段,於勤務交接後,未能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致發生受刑人破壞械彈室及脅持事件,情節嚴重。
記過一次
20 蔡世章 主任管理員 案發時雖及時收封,疏散人員,適時封鎖通道,有效防止持槍人犯衝入中央台,或衍生其他受刑人傷亡情事,惟適值備勤時段,於勤務交接後,未能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致發生受刑人破壞械彈室及脅持事件,情節嚴重。 記過一次
21 梁萬能 管理員
104年2月11日中央台派遣梁員至事件現場處置事故,惟梁員誤判情勢,未積極回報現場狀況,致未能及時處置,顯有疏失。
申誡二次
22 潘仁祥 管理員
104年2月11日中央台派遣潘員至事件現場處置事故,惟潘員誤判情勢,未積極回報現場狀況,致未能及時處置,顯有疏失。
申誡二次
23 賴文源 管理員
104年2月11日中央台派遣賴員至事件現場處置事故,惟賴員誤判情勢,應變能力不足,未能積極抵抗,致未能有效處置,顯有疏失。
記過一次
24 鄭惠仁 調查員
負責受刑人調查業務工作,並非戒護人員,鄭員於104年2月11日接見室警報響起時,奔赴現場支援,並遭受刑人持利器刺傷顏面,處事主動積極,勇於任事,足為表率。
嘉獎二次
25 蔡元郎 教誨師
於典獄長、戒護科長遭脅持談判期間,除留守機關待命外,多次以電話安撫受刑人情緒,臨危處置得宜,具有勞蹟。
嘉獎二次
26 李進露 教誨師
李員於警方至現場時,引導警方勤務部署,協助指揮官警力配置,辛勞得力。
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