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憲法 (18/06/08) by @jorden2895 (主席:登爺) 壹、立法 1.本憲法授予的聯盟立法權,屬於聯盟立法會。 2.立法會由各群創立者組成,每位成員有一票表決權。 3.立法會成員無法視事時,由其一管理員代行職權。 4.主席擔任立法會議長,並得指派其他人代理,非代理狀態時擁有一票否決權,代理時除票數相等,不得投票。 5.立法會得規定議事規則,懲罰擾亂秩序等行為,並經2/3成員的同意開除。 6.立法會不公開會議記錄,但認為需要公開時得於1/3連署下公開。 7.立法會通過的每一議案,獲主席批准使為通過。 8.立法會擁有除本法限制以外之一切權利。 9.立法會不得通過: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平等的法律、剝奪成員申冤的權利。 10.各群組不得:參加任何同盟或邦聯、通過追溯既往之法律、通過不平等的法律。 11.立法會或各群組不得中止人身保護令,除非避免緊急危難。 貳、行政 1.行政權屬於立法會成員(各群創立者)。 2.立法會成員擔任自身創立群組的行政官。 2.行政官無法視事時,由其群組中權限最大或最高者代行職務。 3.行政官應於加入聯盟時對立法會宣誓:我宣誓,我必忠實履行職務,竭盡全力維護憲法、執行聯盟法。 4.行政官不時向立法會報告群組情況,負責使聯盟法確實執行,並委任群組的管理員。 參、司法 1.聯盟的司法權,屬於主席和立法會特設的個案審理組。 2.司法權的適用範圍包括:由本法、聯盟法、群組法中產生的一切案件;涉及群主、管理員、成員的一切案件;跨群組之間的案件。 3.涉及群主的案件,立法會獨有管轄權;單一群組不涉及群主的案件,由行政官初審;其餘案件由公務群管轄;審理應在當事群組或公務群舉行。 4.無論何人,除非經過審理或直接違反憲法或聯盟通用規定,不受永久封鎖處分。任何人不得因同一事件受兩次審判;不得被迫自證其罪。 5.當事方有權得知控告理由;與對造對質;委請一人提供協助。 肆、聯盟 1.各群組對於他群的群組法、裁定、程序,應予信任及尊重。 2.各群組的公民享有通用的權利。 3.新群組得由立法會接納加入。 4.聯盟遵循普通法原則且主席專制,主席不可為非。 5.在聯盟中任一群組加入超過1個月皆為公民。 6.聯盟公務群組: @smart_debate 7.聯盟公務頻道: @FederationGroups 伍、安全 1.聯盟下設聯盟安全組,負責執行聯盟通用規定;維護及管理黑名單機器人;研究 Telegram 生態及更新,並建議立法會為未來的更新修訂憲法。 2.安全組由主席獨有管轄權,並由主席組織成員。 3.立法會成員得加入安全組。 4.安全組應謹守秘密;成員及立法會不得公開:群組連結、對話、名單,及任何相關資料。 陸、附則 1.立法會2/3成員同意時得修訂本憲法。 2.本憲法生效前確立的一切處分,於本法實行後依然有效。 3.本憲法之效力大於聯盟法;聯盟法之效力大於群組法;抵觸時無效。 4.行政官及立法會成員及聯盟公務成員應宣誓維護本憲法、執行聯盟法。 5.本憲法於聯盟公務頻道公告後2日生效;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