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协:当当网等4家平台违反电商法相关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四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http://www.techweb.com.cn/it/2019-01-08/2719606.shtml 来源:@CE_Obser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