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 | Telegram 尼有事嗎 says to YSITD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HF168),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HF171)許可居留連續滿五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最近一年於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HF168);其於臺灣地區就學取得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者,分別折抵二年及一年在臺連續居留期間,二者不得合併折抵。